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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免稅終結:外籍個人分紅進入20%時代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27号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原则上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不仅改变了外籍股东的分红处理,也重新分配了部分跨境股息所得的征税权。

一、32年的“暂免”,正式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只有三条,但核心非常清晰: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股息红利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新规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1994年有关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因此,更准确地说,这次并不是中国新设了一个“20%的外籍人士分红税”。20%本来就是中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法定税率,真正发生变化的是:过去外籍个人享受的一项长期免税优惠退出。

二、企业以后分红,不能只考虑“分多少钱”

按照新规,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如果企业未扣缴,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则应按照通知期限缴纳。

这意味着,新规并不只是股东个人需要关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议、财务付款、股东身份资料、税务申报及跨境汇款流程,都可能需要同步检查。

三、20%是不是所有外籍个人的最终税率?

不一定。这里必须区分“中国国内法税率” 和 “税收协定/安排下的来源地限制税率” 。第27号公告规定的国内法税率是20%;但如果收款人属于中国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另一方的税务居民,并符合受益所有人及其他适用条件,则中国作为所得来源地,可能受到协定限制税率约束。

现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因此,税收协定待遇并不是因为持有某本外国护照就自动取得。

代表性国家/地区:外籍自然人直接取得中国居民企业股息的常见中国来源端税率

税务居民所在地 中国国内法税率 协定/安排下常见中国来源端税率 关键条件 全球税负判断
香港 20% 一般10% 5%档通常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

自然人一般属于 “其他情况”

若香港居民个人且当地无额外个人层面股息税,整体直接税负通常约10%
新加坡 5%档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直接持有至少25%资本;

自然人一般为10%

若新加坡居民个人且当地不再对该外国来源股息征个人所得税,整体通常约10%
英国 公司持股达到协定条件时可有5%档;

自然人通常为10%

英国居民仍可能就境外股息承担本地税负,并视规则申请外国税收抵免
德国 5%档针对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

自然人通常为10%

德国居民的最终税负取决于当地投资所得税制及外国税额抵免
法国 5%档针对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

自然人通常为10%

法国居民最终税负还可能受本地所得税及社会税规则影响
日本 中日协定允许日本居民就符合条件的中国已纳税额申请抵免 最终税负取决于日本本地股息税负及外国税额抵免规则
美国 中美协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息设置来源地限制税率 最终税负取决于美国联邦税、可能适用的净投资所得税、州税及外国税额抵免限制
阿联酋 7% 中阿协定股息来源地限制税率一般为7% 若确属阿联酋税务居民个人且当地无个人所得税,整体直接税负通常约7%
沙特阿拉伯 最低5% 中国来源端协定限制税率可低至5% 居民地最终税负仍需结合沙特本地规则判断

注:上表用于说明常见规则框架,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人的税务判断。协定待遇需结合税务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资料留存及其他适用条件判断;居民地最终税负还取决于当地税法及外国税额抵免规则。

四、全球税负应该怎样判断?

对于跨境股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一句话是:“中国收10%,国外能抵10%,所以全球税负就是10%。”这并不准确。

更合理的理解方式是:全球税负大致取决于中国来源地税、居民国对该项所得计算的税,以及居民国允许抵免的中国已缴税款。不同国家对股息的税率、抵免限额、收入分类及申报要求不同,因此不能只看中国一端的协定税率。

例如,假设某境外税务居民对一笔中国股息在居民国按15%计算税负,中国依据协定已征10%,且该10%在居民国可以全额抵免,则居民国理论上可能再征5%,全球直接税负约15%。如果居民国对该笔所得计算的税负为25%,同样假设中国10%可全额抵免,则可能表现为中国10%加居民国补15%,总体约25%。

反过来,如果中国已经征收10%,但居民国自身只对该笔所得计算5%的税,中国并不会因为居民国税率较低而自动退还差额。因此,“中国收多少”和“全球总税负多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五、中国会不会因此收到更多税?

从税收收入分配的角度看,部分情况下,答案很可能是肯定的。过去,一名境外税务居民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如果中国给予免税,但其居民地实行全球所得征税,那么相关税收可能主要由境外税收管辖区取得。

新规实施后,中国首先对这类中国来源股息红利恢复征税。若居民地允许对中国已缴税款进行抵免,那么对部分投资者而言,全球总税负未必同比增加,但“税交给谁”的比例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部分原本可能主要流向境外的税收收入,今后可能首先在中国实现征收。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投资者的整体税负都不变。对于居民地税率低于中国实际征收税率、抵免受限,或者不具备协定待遇条件的人群,实际税务成本仍可能上升。

六、真正关键的不是护照,而是税务居民身份

护照解决的是国籍问题,税务居民身份解决的是税收管辖问题,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

一个人持有某国护照,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就是该国的税务居民。税收协定待遇通常要求纳税人属于协定意义下的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并满足受益所有人等相关条件。

因此,新规之后,一个常见误区需要避免:“我是外国籍,所以我的中国公司分红一定可以按某个协定低税率缴税。”真正的判断需要回到税务居民身份及具体协定条件。

七、从优惠到统一:外籍个人税收政策经历了什么变化?

如果把时间线拉长来看,2026年第27号公告并不是一项孤立出现的政策。

过去三十多年,中国对外资和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一直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税收制度变化不断调整。

  • 1994年:外籍个人分红开始享受 “暂免” 优惠

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时中国正处于大力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阶段,通过税收优惠降低外资进入成本,是当时招商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的政策措辞是“暂免”,而不是永久免税。

这项优惠最终持续了32年,直到2026年9月1日正式结束。

  •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走向统一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中国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始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在此之前,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制并不是简单的“统一15%”。

旧制度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规则,而符合特定地区、行业或项目条件的企业,则可能享受15%、24%等优惠税率以及定期减免政策。

因此,2008年的核心变化并不是简单地把“外资企业税率从15%提高到25%”,而是逐步结束过去内资与外资适用不同税制的安排,并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框架。

对于此前享受15%优惠税率的部分企业,政策还设置了过渡期,税率逐步调整至25%。

  • 2013年:政策层面已经提出取消外籍个人分红免税

2013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取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也就是说,外籍个人分红免税政策的退出方向,其实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明确。

只是从提出政策方向,到最终正式落地,中间经历了较长的过渡期。

  • 2023年:部分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优惠继续延续

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个人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并不是同步取消。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政策继续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因此:

2026年取消的是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 的特定免税优惠,并不意味着所有外籍个人税收优惠已经同时退出。

不同收入类型,仍然需要分别适用相应政策。

  • 2026年:32年的股息红利免税正式结束

2026年9月1日,第27号公告正式实施。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再继续享受此前的暂免个人所得税政策,而是重新回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法定税率的基本框架。

从整个政策演变来看,可以看到一个比较清晰的趋势:

中国对外资和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正在从过去以特殊优惠吸引投资,逐步转向更加统一、规范和以实际税务身份为基础的税收管理体系。

所以,这次政策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只是“20%”这个数字。

它更像是一个制度节点——

过去主要依靠“外籍身份”取得的某些特殊税收优惠正在逐步减少,而税务居民身份、所得来源、税收协定以及跨境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正在上升。

八、对企业最现实的影响:先检查分红流程

对于存在外籍自然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规落地后最重要的并不是立即重新设计架构,而是先检查现有分红流程是否适应新的规则。

  • 股东身份资料及税务居民信息是否完整;
  • 支付股息红利前,是否已经纳入代扣代缴程序;
  • 如股东拟主张税收协定待遇,相关居民身份证明及留存资料是否准备充分;
  • 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的分红金额,是税前还是税后概念;
  • 财务付款、税务申报和公司记录之间是否可以一致对应。

以前企业可能只需要回答“今年分不分红?”;现在还需要多问一句:“这笔分红应该怎样完成合规支付?”

 

写在最后

32年的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正式结束,是一个非常清晰的制度节点。表面上,它改变的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更深层看,它也重新调整了跨境股息所得的税收分配。

对于部分投资者,如果其居民地允许抵免中国已缴税款,最终全球总税负未必按20个百分点增加;对于另一些投资者,则可能确实产生新的实际税务成本。两种情况都可能存在。

因此,最不应该做的,是看到“20%”后直接得出“所有外籍股东税负都增加20%”,或者反过来说“境外可以抵免,所以没有影响”。真实结果取决于税务居民身份、协定待遇及居民地税制。

 

天汇合规提示

本文仅根据公开政策及相关资料进行一般性政策资讯分享,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监管变化及其可能影响,不构成任何税务、法律、投资或其他专业意见。

天汇合规并非税务顾问,不提供税务筹划、税率测算、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或具体税务申报意见。

涉及税收协定待遇、税务居民身份、境外税收抵免及其他具体税务安排的,请向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税务顾问寻求独立意见。

参考资料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4.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股息条款)
  6.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税收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股息条款)
  7. 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中国与阿联酋、沙特、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税收协定文本及执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