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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

2026 年 7 月 24 日,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管理局2026年第21号公告》(支持性 “2026年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5号” ),确立了涵盖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个人所得税法规。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该新法通过实施深入的全流程税务监管,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税务监管模糊,标志着内地监管向税务透明和严格合规的全面转变。

公告的核心原则:将资产存入离岸信托或通过离岸信托获得收入的个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定义,被视为应税所得,必须依法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适用范围及税务居住地确定的关键点及反避税条款

新法采用“实质胜于形式”原则来确认离岸信托。除根据海外法律正式设立的信托结构外,任何实际持有和传承信托资产的海外法律安排均包含在该法规中; 然而,海外持牌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机构向公众发行的标准公共金融产品不受监管。

新的税务居留权认定:即使个人持有外国护照或长期/永久居留权,只要其核心经济利益来自中国大陆,仍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需就全球离岸信托收入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

严格的反避税法规:

      1. 如果离岸信托提供经济利益,如无息贷款、资产担保、预支费用、信托资产的低价/免费使用,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财富转移,无论是否支付正式股息,均被视为应税收入;
      2. 如果同一信托由内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共同投资资产,整个案件直接视为内地居民单独出资,适用完整的居民税规则;
      3. 信托受控框架下的空壳公司(实际上由居民控制,被动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除非能证明公司实际经营实质性,否则将面临渗透税。

      • 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税务处理概述

信托阶段

税收触发情景

应税类别与计算基础

适用税率

信托设立

资产配置

个人将其资产转移至离岸信托/受托人/受控离岸实体

·        被视为财产转让;

·        应税收入 = 当天适用公允市场价值 – 资产原始价值 – 合理费用;

·        税后资产的应税基数更新为当天的市场价值

20%

信托存续

运营期间

信托及其受控的离岸实体每年产生收入,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给设立人

·        所得分为两类:“财产转让收入”和“利息、股息和奖金收入”;

·        同年财产转移产生的损失只能抵消类似收益;不允许跨类别抵消,也不能结转至后续年份;

·        受托管理费、法律费、咨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不符合应税收入扣除资格

20%

信托终止

清算结束

信托到期、清算及运营终止

·        分类为“利息、股息和奖金收入”;

·        应税收入 = 清算日所有信托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 总原始价值 – 合理支出

20%

      • 为历史税款拖欠安排90天宽限期

监管机构已为拖欠款设立了优惠付款窗口,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2日:

凡纳税义务人在 2023–2025 年间置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前信托累积未申报收益,于宽限期内主动补报补缴,一律免计滞纳金、无罚款。若超出宽限期才补缴,将按日计算滞纳金(折合年化约 18%),同时可依税收征管法追讨罚款,情节严重涉及逃税者最高罚款为欠税金额 5 倍;欠税金额庞大者,税局可延长追溯征收年限。

常规报税截止日期(宽限期后适用)

持有离岸信托的内地税务居民必须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申报上一整年度的信托收入。

      • 市场影响重点

对于证监会持牌机构、私人财管、家族办公室、信托公司及财务顾问机构等(“信托相关服务提供者")而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代表跨境财富管理与受信管理迎来根本性模式转变。新法以清晰、覆盖资产全生命周期的纳税义务及穿透式监管规则,取代过往模糊的监管灰色地带,令市场过往依赖离岸信托实现递延纳税的规划手段完全失效。

因此,信托相关服务提供者从业者须尽快提醒内地客户有关的新安排,並重新审视旗下高净值客户的信托架构、账户安排及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完全符合内地税务居民相关规定;尤其需要留意仅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截止的 90 日补税宽限期,逾期将面对高昂滞纳金及严格反避税罚则。长远而言,该监管规定要求财管中介转变营运思路,摒弃以节税为核心的架构设计模式,转而采用具专业机构标准的治理架构、搭建具真实商业实质的布局,并落实全层面税务透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