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24日,聯交所正式發布《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諮詢總結,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即日生效。本次改革獲市場73份意見近全數支持,涵蓋保密遞表、同股不同權門檻、創新產業認定、海外上市及財務準則等大範疇,這是繼2018年放寬同股不同權以來,被視為香港上市制度近年的最大調整之一。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亦表示:「此次改革是提升香港上市機制靈活性和多樣性的重要一步,確保我們的上市機制與時俱進,能夠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
下文將簡要對比新舊規定,並拆解多項重要亮點,助有意來港上市的公司快速掌握新要求。
一、改革總覽:新舊規定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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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範疇 |
原有規定 |
新規定(2026.7.24起) |
主要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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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遞表 |
只有合資格的第二上市申請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或個別情況下獲得豁免的申請人,才可以保密形式遞交上市申請 |
所有新申請人可非公開形式遞交,通過聆訊後才公開 |
保護商業機密,降低初創企業披露顧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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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權(WVR)市值門檻 |
測試(A):400億港元 |
測試(A):200億港元 |
大幅降低門檻,吸引更多新經濟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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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R投票權比率 |
最高10:1(所有情況) |
若市值≥400億港元,比率上限可提高至20:1 |
為超大市值公司提供更大控制權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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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產業」認定 |
主要按科技創新界定 |
明確納入業務模式創新;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自動認定(即使不按18A/18C章) |
擴大適用範圍,覆蓋更多新型商業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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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發行人第二上市 |
同股同權:測試(B)市值≥100億港元 |
同股同權:降至60億港元 |
降低海外企業來港第二上市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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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準則 |
僅限特定情況可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 GAAP) |
擴大至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子公司及在美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
便利相關企業使用慣用準則 |
二、五大亮點逐項拆解
亮點① 保密遞表 — 所有申請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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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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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所有新上市申請人(不限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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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遞交A1表格時可選擇非公開方式,毋須同步上載招股書初稿至港交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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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時點 |
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後,才須對外披露初步招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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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機制優化 |
退回申請時,除保薦人外,所有參與準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名稱及角色也會公開,並註明退回原因 |
亮點② 同股不同權(WVR)門檻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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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
原有門檻 |
新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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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測試(A) |
≥400億港元 |
≥200億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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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測試(B) |
≥100億港元 + 收入≥10億港元 |
≥60億港元 + 收入≥6億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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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比率上限(市值≥400億) |
10:1(不允許提高) |
可提高至20:1 |
亮點③ 「創新產業」認定範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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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原有認定方式 |
新認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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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公司 |
按技術研發等標準個別審核 |
維持,但業務模式創新亦可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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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18A) |
需按第18A章申請 |
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即使不按18A章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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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專科技公司(18C) |
需按第18C章申請 |
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即使不按18C章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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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科技類但商業模式新穎 |
難以認定 |
明確提供客觀、可衡量的標準/途徑,允許以WVR架構上市 |
亮點④ 海外發行人第二上市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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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架構 |
原有第二上市市值門檻 |
新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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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權 |
測試(B):≥100億港元 |
≥60億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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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架構 |
與主要上市要求不一致 |
與主要上市門檻保持一致(即測試A 200億/測試B 60億+6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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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為主要上市 |
無明確指引 |
聯交所提供清晰轉板指引,便利第二上市轉為(雙重)主要上市 |
亮點⑤ 財務匯報準則進一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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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原有規定 |
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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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香港子公司 |
須按香港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可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 GA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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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符合特定條件 |
須額外申請豁免 |
可直接使用US GAAP(無需逐項對賬) |
三、實施時間及後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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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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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6年7月24日(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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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申請 |
所有當日或之後提交的上市申請,以及正在處理中但尚未聆訊的申請(可選擇適用新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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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階段 |
港交所將於未來數月就進一步提升上市機制競爭力進行第二階段諮詢,另行徵集市場意見 |
結語
此次改革在維持投資者保障的前提下,顯著降低了優質企業來港上市的門檻與成本,尤其有利於高增長初創、新商業模式企業及海外上市公司。在全球交易所競爭白熱化的當下,港交所能否藉此吸引更多「新經濟」龍頭落戶,將是市場未來關注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