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范畴 | 原有规定 | 新规定( 2026.7.24起) | 主要影响 |
保密递表 | 只有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或个别情况下获得豁免的申请人,才可以保密形式递交上市申请 | 所有新申请人可非公开形式递交,通过聆讯后才公开 | 保护商业机密,降低初创企业披露顾虑 |
同股不同权( WVR )市值门槛 | 测试(A) : 400亿港元 测试(B) : 100亿港元+收入≥10亿港元 | 测试(A) : 200亿港元 测试(B) : 60亿港元+收入≥6亿港元 | 大幅降低门槛,吸引更多新经济企业 |
WVR投票权比率 | 最高10:1 (所有情况) | 若市值≥400亿港元,比率上限可提高至20:1 | 为超大市值公司提供更大控制权弹性 |
「创新产业」认定 | 主要按科技创新界定 | 明确纳入业务模式创新;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申请人自动认定(即使不按18A/18C章) | 扩大适用范围,覆盖更多新型商业模式 |
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 | 同股同权:测试(B)市值≥100亿港元 WVR架构:门槛与主要上市不同 | 同股同权:降至60亿港元 WVR架构:与主要上市门槛看齐 | 降低海外企业来港第二上市难度 |
财务汇报准则 | 仅限特定情况可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US GAAP ) | 扩大至美国上市母公司旗下子公司及在美有大量业务的公司 | 便利相关企业使用惯用准则 |
二、五大亮点逐项拆解亮点
① 保密递表—所有申请人适用
项目 | 详情 |
适用对象 | 所有新上市申请人(不限行业) |
申请流程 | 递交A1表格时可选择非公开方式,毋须同步上载招股书初稿至港交所网站 |
公开时点 | 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后,才须对外披露初步招股文件 |
退回机制优化 | 退回申请时,除保荐人外,所有参与准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名称及角色也会公开,并注明退回原因 |
亮点② 同股不同权( WVR )门槛下调
指标 | 原有门槛 | 新门槛 |
市值测试(A) | ≥400亿港元 | ≥ 200亿港元 |
市值测试(B) | ≥100亿港元+收入≥10亿港元 | ≥ 60亿港元+收入≥ 6亿港元 |
投票权比率上限(市值≥400亿) | 10:1 (不允许提高) | 可提高至20:1 |
亮点③ 「创新产业」认定范围扩大
类别 | 原有认定方式 | 新认定方式 |
科技创新公司 | 按技术研发等标准个别审核 | 维持,但业务模式创新亦可纳入 |
生物科技公司( 18A ) | 需按第18A章申请 | 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即使不按18A章上市 |
特专科技公司( 18C ) | 需按第18C章申请 | 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即使不按18C章上市 |
非科技类但商业模式新颖 | 难以认定 | 明确提供客观、可衡量的标准/途径,允许以WVR架构上市 |
亮点④ 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门槛
发行人架构 | 原有第二上市市值门槛 | 新门槛 |
同股同权 | 测试(B) : ≥100亿港元 | ≥ 60亿港元 |
不同投票权架构 | 与主要上市要求不一致 | 与主要上市门槛保持一致(即测试A 200亿/测试B 60亿+6亿收入) |
转为主要上市 | 无明确指引 | 联交所提供清晰转板指引,便利第二上市转为(双重)主要上市 |
亮点⑤ 财务汇报准则进一步放宽
适用对象 | 原有规定 | 新规定 |
美国上市母公司旗下香港子公司 | 须按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可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US GAAP ) |
在美国有大量业务的公司符合特定条件 | 须额外申请豁免 | 可直接使用US GAAP (无需逐项对账) |
三、实施时间及后续安排
项目 | 详情 |
生效日期 | 2026年7月24日(即日生效) |
适用申请 | 所有当日或之后提交的上市申请,以及正在处理中但尚未聆讯的申请(可选择适用新规) |
下一阶段 | 港交所将于未来数月就进一步提升上市机制竞争力进行第二阶段咨询,另行征集市场意见 |
结语
此次改革在维持投资者保障的前提下,显著降低了优质企业来港上市的门槛与成本,尤其有利于高增长初创、新商业模式企业及海外上市公司。
在全球交易所竞争白热化的当下,港交所能否借此吸引更多「新经济」龙头落户,将是市场未来关注焦点。